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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中院公布典型案例 一批重刑犯被依法执行死刑

文章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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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31 16:39:46

齐鲁网临沂3月31日讯(见习记者 达庆珺 通讯员 纪云慧)为严惩并震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抢劫犯王永强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并向社会公开部分典型案例。

1、王永强故意杀人一案

王永强,化名王冰,男,汉族,1982年3月30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2008年9月10日因盗窃罪被处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王永强与妻弟刘某某(被害人,殁年32岁)自吉林省迁至山东省沂南县生活。王永强因琐事多次与刘某某发生争吵,遂生杀人之念。2013年8月12日,王永强伙同林存龙(已判刑)在临沂长途汽车站接了刘胜凯,在车站西侧饭店喝酒将刘某某灌醉,驾车至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一墓地,将刘某某勒昏后泼汽油烧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永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永强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后不思悔改,蓄谋杀人,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永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张伟贩卖、制造毒品一案

张伟,男,汉族,1980年7月2日出生,河北廊坊人,初中文化,无业。

自2008年起,张伟先后到山西省、河南省等地购买制毒原料试制甲基苯丙胺(冰毒)。2009年9月开始,张伟与付安礼(已执行死刑)合作加工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由张伟提纯成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至2010年1月,张伟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190.9克。2010年1月7日,公安人员在东营市将张伟抓获,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197克以及部分制毒原料和仪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且制毒数量大,致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犯罪中系主犯,应依法惩处。判处张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王志、李志旺故意杀人、抢劫、强奸、非法拘禁一案

王志,男,汉族,1987年12月16日出生,河南省淇县人,中专文化,无业。

李志旺,男,汉族,1990年9月25日出生,河南省淇县人,小学文化,无业。

2012年7月4日至14日,王志与李志旺共同或伙同他人在山东省临沭县、临沂市和江苏省连云港市等地抢劫作案6起,劫得现金和物品共计价值134160余元。其中2012年7月5日,王志与李志旺在临沂市人民广场附近骗租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临沭县玉华亭小区附近,持刀抢劫高某某的财物后,将高某某勒昏,后驾车至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与滨河西路交汇,将高某某扔至电力管道维修井内溺死。王志另在河南省淇县抢劫作案1起,财物总价值19200余元。共同抢劫期间,王志与李志旺非法拘禁2名妇女并轮奸其中1名妇女。王志另在河南省淇县抢劫作案1起,劫得现金和物品共计价值192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志、李志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二人均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丁宝增故意杀人一案

丁宝增,曾用名丁伟健、丁辉煌,男,汉族,1977年8月29日出生,临沂市兰山区人,初中文化,农民工。

2010年前后,丁宝增以支付高息为由,多次向中国泰康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员工陈某(被害人,殁年40岁)借款,后因资金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归还借款。陈某多次催要致丁宝增产生不满。2013年5月14日18时许,丁宝增以过户房产抵债为由,将陈某骗至其租住的兰山区后园小区出租房内,持菜刀砍击陈某的颈部等处数下致其死亡。次日,将尸体肢解后分装抛弃,后将陈某手机抛弃,并将陈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工资卡据为己有,累计消费100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宝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强,人身危害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宝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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