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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流失文物为何“回家”难 国际公约“形同虚设”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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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01 10:02:35

  原标题:海外流失文物为何“回家”难

  2015年7月,曾流失法国的32件甘肃大堡子山秦人文物正式移交至甘肃省博物馆。这也是中法 两国之间首次通过协商合作促成流失文物回归的案例。 新华社图

  4月11日,一件疑似从中国圆明园流失的周代文物“青铜虎蓥(音莹)”在英国坎特伯雷拍卖行以41万英镑(约合人民币366万元)的价格被拍出,引发舆论对海外流失文物命运的关注。一周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文物局签订协议,推动健全预防惩治文物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

  事实上,像“青铜虎蓥”这样流失海外的文物数以千万计,令人心痛。而促成国宝“回家”,依然任重而道远。

  中国流失海外的文物究竟有多少

  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有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国家及地区,其中,国家一、二级文物有100余万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在47个国家的200多家博物馆中有中国文物164万件,而民间收藏的中国文物是馆藏数量的10倍之多。

  中国文物流失海外的原因,大致有战争抢劫、代理征集、非法走私、移民携带、合法贸易、赏赐赠送等。

  通过战争抢劫文物主要有三次。第二次鸦片战争英法联军攻入圆明园、1900年八国联军攻陷北京、1931年至1945年日军侵华等,都致使难以计数的文物被劫。

  另一方面,欧美国家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基金会和私人收藏家,通过代理人到中国征集文物的历史也由来已久。他们利用当时中国文物保护法规的空白,到中国境内以各种方式获取文物。通过此种方式流出中国的文物不仅数量大,而且名贵文物极多。这股热潮始于上世纪初,终止于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古物保存法》。

  走私则是指违背文物所在国法律的情况下,将文物携带至他国的行为。然而,要把1930年以后到新中国成立这段时间内,西方征集代理在中国境内从事的文物征集活动定义为“走私”仍然有一定难度。因为当时的法律并未绝对禁止文物出境,只是为文物出境增设了若干条件。

  除上述三途外,移民携带、合法买卖、赏赐赠送,也都造成了大量中国文物流向海外。

  学术界平时常说的“外销瓷”,就属于通过合法贸易流失海外的文物。六百多年前,一艘木制的大型商船载满陶瓷、铜钱、香料,从中国的庆元(宁波)港出发,前往日本进行贸易,却不幸中途沉没在今天的韩国海域。六百年后,这艘商船被韩国政府打捞,成千上万件精美文物陈列在韩国国立首尔博物馆供大众瞻仰。

  而向外国人赠送特品,更是两千余年前便已有之。日本出土的“汉委奴国王印”便是中国制造,由汉光武帝赏赐给日本倭奴国王的。1907年,美国驻华公使的夫人拍卖的圆明园文物,据说也是中国宫廷赠送给她的。

  法律困境:国际公约“形同虚设”

  早在2002年,国家文物局就设立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用以购买具有代表性、文物艺术价值极高的珍品。同年10月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则开始允许私人收藏艺术品,这一藏宝于民的政策也促进了流失文物的回流。此外,中国民间公益组织也在同时发力,开始有组织地开展流失文物回归工作。

  然而十余年过去,流失文物的回归仍面临着包括法律等方面在内的诸多障碍。

  现在人们谈及文物回归,很喜欢说“根据国际公约,被抢掠的文物都应归还原属国”。然而实际执行起来,情况却远非如此简单。

  在国际保护机制中开流失文物归还先河者,首推“海牙公约”。1954年,在国际法庭所在地荷兰海牙,制订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向先前被占领领土主管当局返还处于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

  然而,由于“海牙公约”在具体规定上比较模糊,其法律上的实际操作性并不强,相关条款内容也争议不断。

  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迄今已有90多个国家批准加入,是目前控制文物非法流转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还有1995年通过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在实施细则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遗憾的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国际法原则,很大程度上让这些国际公约失去了效力。另外,以上公约基于自愿原则而缔结,一般仅在缔约国之间才产生约束力,而英国等主要“文物流入国”并没有加入公约,它们或奉行所谓的“文物国际主义”、鼓吹“人类共同享有遗产”,为自己抢掠而来的文物珍宝辩解,或以公约与其本国法律冲突为由而拒绝加入。

  另外,要实现流失文物“回家”,须对追索的文物定性,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搜集证据资料、法律依据,并与外交手段配合索回。但由于年代久远,很多文物流出的确切证据很难搜集,这也成为法律技术上的瓶颈。

  2002年12月9日,巴黎卢浮宫、纽约大都会博物馆等19家欧美博物馆、研究所又发表了《关于环球博物馆的价值的声明》,拒绝将文物艺术品归还原属国。至此,国际公约更加“形同虚设”。

  被劫文物只能追讨不应购买

  通常来说,流失文物回流原属国,大致有依法追索、国家或民间回购、捐赠交换等方式,其中以追索难度最大。前些年听到的圆明园国宝回流,大多是在拍卖会上高价购回的。如保利以数千万元竞拍圆明园十二生肖中的牛首、猴首、虎首等。但是,与数以万计的流失文物相比,这些只是“冰山一角”。

  2002年,国家文物局设立“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每年拨款5000万元人民币,用以购买具有代表性、文物艺术价值极高的珍品。一件北宋书法家米芾的《研山铭》手卷,就花去2999万元人民币。事实证明,如果只凭借高价回购方式追还圆明园文物,这将是一项不堪重负的工程。

  随着中国私人收藏家兴起,中国修订了《文物保护法》,允许私人收藏艺术品,这一藏宝于民的政策,促进了海外文物回流。与此同时,中国第一家以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为主的民间机构——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会也宣告成立,并启动了“国宝工程”,多渠道促成流失海外的国宝早日回归。

  对于文物追索这一任重道远的工程,中国圆明园学会的顾问、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表示:对于那些明火执仗抢的文物,只能在国际公约的框架底下通过法律、通过正常的渠道去追索,绝对不能买,如果买了的话,反而变非法为合法。流失的文物也不是一定非得全拿回来,比如有些艺术价值一般的文物,就没有必要劳民伤财追讨了,追索的重点在于那些珍贵的文物,或者是被掠夺的文物。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面对那些流失在外的文物,痛心伤怀之余,国人也渐渐认识到,多健全法律监管惩罚机制、警惕文物走私风潮,似乎更具建设性意义。有些东西只有失去后才懂得珍贵,时间、文物,莫不如此。

  他山之石:埃及十年追回3万件被盗文物

  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埃及拥有无数珍贵文物。但18世纪以来,英、法、德等国大量窃掠埃及的珍贵文物,加之走私活动猖獗,埃及文物散落于世界各地,仅法国卢浮宫就有4.5万件,其中不乏价值连城的极品。鉴于此,追索流失在外的古文物,就成了埃及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埃及政府曾为追索一段狮身人面像的胡须,前后努力百余年。1817年,一个殖民者掠夺了埃及斯芬克斯狮身人面像的部分胡须,并把它送给英国政府以示“忠诚”。这段长75厘米、直径约40厘米、重量超过百斤的胡子,此后便长期“存放”在英国的大英博物馆里。

  一百多年间,埃及政府多次向英国提出归还这一文物,但英国执意拒绝,担心“这个先例一旦打开,以后的事就难办了”。1982年,埃及文化部长到访英国,再次正式提出追索要求,迫使英国于1983年将其归还。埃及花费了166年的等待和努力,终于追索成功。

  从上世纪80年代起,埃及就成立了追索流失文物的专门机构,并在全国各海关口岸设立了反文物走私检查机构。埃及方面还与国外一些大博物馆建立了稳定的联系,随时向这些博物馆通报埃及国内文物被盗事件和新发现的线索,并举行会谈协商,寻求协作破案。

  此外,埃及文物归还管理局还会对世界上约40家主要经营文物买卖的网站进行追踪,一旦发现有埃及文物参与拍卖、展览等,会立即联系拥有该文物的机构或个人,要求其出示拥有该文物的合法文件。如果对方非法持有埃及流失文物,埃及将通过外交手段施压、追索。如果所在国拒绝合作,埃及将考虑终止与其在文物发掘、展出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2006年,一名法国人在网上拍卖埃及著名法老拉美西斯二世木乃伊的头发。原来,30年前,拉美西斯二世的木乃伊受到真菌侵害而损坏,被送到法国修补。主持修补的人正是这位拍卖者的父亲。他在修补完后,顺手把拉美西斯二世木乃伊的部分头发私自留了下来。

  在得知头发下落后,埃及最高文物委员会下设的文物追讨部门就一直与法国有关方面接洽,并通过埃及外交部与法国外交部进行交涉。起初,法国方面并不愿意归还头发,还险些引起两国间的外交风波。经过埃及方面的不懈努力,2007年4月这绺头发终于重新回到了拉美西斯二世的木乃伊身上。

  近年来,埃及在追讨文物方面之所以一次次成功,离不开一位灵魂人物——扎希·哈瓦斯。他就任最高文物委员会主席近10年来,埃及已成功追回3.1万余件被盗文物。哈瓦斯向来以强硬著称,甚至不惜与世界上最有声望的博物馆之一的卢浮宫“大动干戈”。

  2009年10月,埃及方面宣布中止与法国卢浮宫博物馆的一切合作关系,直到该博物馆归还4件流失的古埃及文物。根据哈瓦斯的声明,由卢浮宫资助的开罗南部考古发掘工作将不再被允许,同时埃及也将退出卢浮宫组织的各项会议。在如此强大的压力下,法国终于归还了这几件文物。(记者 雷册渊 综合自《文史参考》《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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