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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岷县人民医院 120救护车上没有氧气的举报(原创首发)

文章来源:强国社区>百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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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23 12:36:19

关于甘肃岷县人民医院

120救护车上没有氧气的举报
举报人:路新俊,男,汉族,198611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9198611200713,甘肃省岷县梅川镇牙利村农民,住该村116号。电话:13993263231.
被举报人:甘肃省岷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甘肃省岷县岷阳镇和平街2号,法定代表人包岷武,系该院院长。
举报请求
依法查处岷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上没有氧气的事实,在转院途中主治医生要求给患者吸氧时,却发现氧气瓶是空的;致使患者曾义霞死亡的部分赔偿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930日早晨8点左右,产妇曾义霞住进自己所在的岷县人民医院,生孩子。
2012930日中午11点左右,县医院开始剖腹产手术。
谁知孩子生下剖腹产手术之后,产妇一直发高烧,主治医生诊断为:“肠梗阻。治疗无效病情越来越重,无奈只有转院。
20121061330分,岷县医院120救护车将产妇转送到兰州大学第二人民医院的途中,医生需要给产妇吸氧气时却发现救护车上的氧气瓶是空的,里面没有氧气。
20121061754分,省城医院初步诊断为产褥感染进行急救。20121061845分,因抢救无效致使产妇曾义霞死亡。该县医院诊断为肠梗阻,而省城医院诊断为产褥感染、肺栓塞为此酿成纠纷。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白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终字第783号民事判决(按农村标准)148199.49元;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岷县医院120救护车在转院途中,车上氧气瓶里没有氧气的事实,120救护车为医院专用车辆,其配置有专门的要求和规定,上诉人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申542号民事裁定:驳回路新俊、路龙飞、曾海清、浦景娥的再审。
120救护车上没有氧气,致使患者死亡,家属无法举证;此事该谁管!!!
此致
 
敬礼
举报人:路新俊
201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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