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蒙古频道 > 各地 > 正文

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局出台九项意见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作者:
字体:
发布时间:2017-03-24 08:21:24

  昨日,记者了解到,为推进依法登记,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局出台九项意见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据了解,这九项意见分别是:

  压实责任、强化监管。明确了对在受委托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中心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再区别不同责任主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格划分不动产登记单元。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权籍调查程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涉及宗地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权籍调查部门调查核定。确保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确定的编码;

  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补录工作。补录数据时一定要在多个数据库中查询,在确保无误后方可补录,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证或遗失补证后利用原有证书重复办理业务,造成错误登记;

  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的填写。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如实、准确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得出现应该填写内容的项目栏空白。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认真做好不动产登记受理中的询问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对有关登记事项进行询问。询问内容按照《规范》规定。询问结果必须经被询问人签名摁留指纹确认后归档保留,条件具备的留存签名过程照片;

  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审核。不动产登记人员应对受理环节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查验、询问等进行审核,同时审核申请材料、查阅不动产登记簿、查阅登记原始资料和实地查看资料,尤其要对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进行核验;

  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行为。不动产抵押登记必须坚持“一体登记原则”,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文书。严格执行《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4条的规定抵押物,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尤其不得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作为抵押物,不论公办或民营的;

  建立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集体会审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集体会审制度。会审会由中心负责人主持,副主任和业务人员参加,形成会审书面意见,作为处理疑难问题的依据。对情况复杂或重大事项,中心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局务会议研究,形成纪要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规范不动产档案管理。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加强对房产、林业、农业等部门移交的资料和日常工作中形成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完整统一。同时做好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记者 朱丽华)

大视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