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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婚变中现公证身影美好婚姻需系紧安全绳

文章来源:津滨网-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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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18 14:07:39

  对证据实施保全公证

  有效提高诉讼胜算率

  某明星因妻子外遇离婚诉讼的新闻尘埃未落,诉讼尚无结果。但从已经公开的信息中显示,原告方在开庭前将被告方出轨证据,包括照片、语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了公证,并委托律师提交法院。面对婚变风波,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逐日增强,充分利用法律武器,通过公证程序将证据进行固化,提高证据效力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常见维权手段。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申请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为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排他性。在因婚变导致的诉讼过程中,高效力的公证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过错一方的过错事实一旦被证据证明,无过错一方就可能因此避免更大的财产损失。

  在类似的婚变事件中有哪些证据可以通过公证进行强化呢?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证人、证言证据,如有知情人了解,多次看见或在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表述了其有过错的事实,其证言可以进行公证保全。二是视听资料证据,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相关视频、图片、录音等视听资料可以申请保全公证。三是网络交流信息证据,如以合法途径取得的具有真实性、关联性的电子邮件、微信对话、QQ聊天等内容的保全公证。四是书面材料证据,对通过合法手段、途径获取的有过错一方书写的书面材料、陈述的事实等进行保全。正文此外,对于可能发生的与诉讼事由相关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文书送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等都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员提示注意的是,申请证据保全应具备几个基本前提:一是证据保全的申请需要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提出申请并办理;二是申请保全公证的事项必须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密切的关系;三是证据应具有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客观可能性;四是保全证据的内容必须与该可能发生的纠纷有关。

  美满婚姻共同营造

  “爱情小船”也需系牢缆绳

  夫妻一心,黄土变金,人人都希望对人如对花,日日相见日日新,可“至高至明日月,至亲至疏夫妻”,尤其在金钱和物欲冲击下,爱恨之间变得更加微妙,在共同营造婚姻、享受甜蜜爱情的同时,辅之以一道法律的安全绳,却也是一个理智的选项。这就是人们还比较生疏的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和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很多人对婚前财产约定或夫妻财产约定并不认同,认为是人为地制造感情裂痕,把彼此分得太清楚,又何谈婚姻美满!但全社会离婚率上升、离婚涉及财产数额巨大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如果能够在夫妻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归属和权益分配达成协议,则可以有效避免婚姻纠纷,减少彼此的猜测、怀疑和不信任,更能起到稳定家庭关系、共创和谐的良好氛围。

  需要明确的是,婚前财产约定并不是只针对谈婚论嫁的未婚男女,已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对各自的婚前财产及债务达成协议。尤其是新《婚姻法》废除了之前司法解释关于婚前财产经过八年婚姻生活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选择通过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方式延续自己的权利、保障自身利益。

  此外,无论是婚前财产约定还是夫妻财产约定,他们都只能是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约束力,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果想通过婚前财产约定和夫妻财产约定来规避债务逃避责任,是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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