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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公证 破独居老人养老困局

文章来源:南京公证处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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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20 15:23:18

  家住城东的张老太太,最近一年来似乎和南京公证处结下了不解之缘,多次请公证员上门为她修改遗嘱。刚开始时,老太太说要把房子留给继子继承,隔了一段时间又说要把首饰存款留给侄子,再过一段时间又说要把所有的财产给自己的朋友。

  通过接触,公证员发现老太太虽然年事已高,但是文化素养还是很高的,不像是考虑不周要多次修改遗嘱的人,而且办理遗嘱时公证员已经多次提醒老人对其遗产要做全面的处理。经过多次深入的交谈,张老太太终于打开了心扉,说出了自己的真实意图。原来,张老太太的老伴去世后,自己的亲生子女对她并不好,就连住院也不来照料,在老太需要动手术时甚至说这么大年纪了还花这个钱干嘛,老太寒透了心。老太太希望通过将财产留给继子和侄子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生死养葬由自己放心的人来料理。然而老太的继子和侄子都不在南京,鞭长莫及,现在老太的生活起居包括住院期间的陪护全靠自己的两个年轻朋友。张老太太含泪说道,自己的两个朋友非常难得,无条件的付出时间和精力,她现在只信任这两个朋友。现在头脑清醒还好,等到自己不能清楚表达意思的时候,子女不仅会争夺她的财产,更会阻扰她的两个朋友照顾自己。公证员听明白了,原来老太太的最真实意图是想保障自己的身前事而不是处理身后事。难怪几次修改遗嘱都不能真正地解决老太太的后顾之忧。公证员建议张老太太做一个意定监护公证,等到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让朋友的照顾变得“名正言顺”,亲生子女也不能阻挠。张老太太办完这“最后一个”公证后,放心又无限心酸地说,终于可以安心睡觉了,不需担心子女在自己病重时放弃救治自己了。

  在德国、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老年人意定监护”早已有之,且行之有效。其实在我国,2013年7月修订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已经把这个内容纳入其中,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失独老人、空巢老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啃老的家庭在老年化社会十分常见。然而,由于缺乏独立公正的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鲜有意定监护的成功案例。

  南京市公证处积极探索,为当事人设计详尽的意定监护合同,在监护生效时,不仅保证监护人有独立的自主权能够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为被监护人所用,更是可以通过提存来监管监护人的行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

  “意定监护公证”破解了“意定监护”有法律条文却无实施细则导致无法推广的局面,相信能够改善一部分独居失能老人的养老窘境。通过由老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时自主选择自己的监护人,有利于减少日后纷争及降低老人晚年权益受侵害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的风险,从而确保老人晚年的生活质量、医疗救助和人格尊严。

  作者:房产部 吉家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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