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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逼得让人“996工作”的理由,你中了几条?

文章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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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15 18:28:23

  新华网北京4月15日电 来源于互联网圈程序员们自娱自嘲的项目词汇——“996.ICU”,一时间引发各方讨论。

  所谓“996”工作制就是指工作日早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休息1小时(或不到),单日工作10小时以上,且一周工作6天。

  日常工作中,“996工作制”总是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理由,看看你中了哪一条:

  情形一 显性福利

  多位互联网从业者表示,“互联网公司加班是常态”,在一些互联网公司,虽然没有明确提到“996工作制”,但提供的“福利”却让人难以拒绝,成了变相鼓励加班。

  有一些公司会提供“餐补”,如果加班到9点,公司发放15元的夜宵餐补;还有的公司提供“调休”,如果加班到比较晚,或者周末加班,可以选择一天补休。

  还有员工表示,公司以“福利”的形式变相鼓励加班。比如将免费晚餐的时间安排到7点,这就在无形中推迟了晚餐时间、延长了下午的工作时间,变相鼓励了员工加班。

  这样的待遇,有没有诱惑?

  情形二 加班有补偿

  有媒体报道,近日,有华为员工在网上爆料了一个事,说3月份的时候周末加了6天班,给了14000多元的加班费,因为感觉累,近期不想加班。

  在一些公司,员工因没能在常规工作内完成工作,必须要加班才能完成,会根据加班情况进行加班补偿,补贴额度不同的公司也存在着差异。

  此外,有一些人是主动加班,也有一些人因为迫于生活压力。不少人表示,“996工作制”虽然辛苦,但只要钱给“到位”,还是愿意接受的。

  情形三 为自己奋斗也有人情问题

  如果既有显性的福利,还有加班补偿,也是员工自我奋斗,为了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你愿不愿意加班?

  对于一些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而言,有些公司加班但不提加班费,谈个人快速成长的通道,努力必有回报,当自己能力足够的时候,职场大道必将更广……也会有人选择加班,毕竟看上去是为了自己的未来发展。

  此外,还有不少人表示,很多时候并不是一定要在公司加班,但是同事都没有走/公司鼓励加班/领导没有走,“自己怎么好意思先走。”

  根据BOSS直聘联合微博职场公布的《2019职场人加班现状调查报告》显示,近半数的职场人选择加班并非因为工作,其中42.7%的人或因老板未走,或因同事未走而选择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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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圈热议

  4月11日,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说:“能做‘996’是一种巨大的福气,你不付出超越别人的努力和时间,你怎么能够实现你想要的成功?”

  4月12日下午,马云再次在微博上公开谈及“996”:“任何公司不应该,也不能强制员工‘996’,阿里巴巴从来也都提倡,但是年轻人自己要明白,幸福是奋斗出来的!不为‘996’辩护,但向奋斗者致敬!”

  4月14日中午,马云第三次谈及“996”,称自己前几天在公司内部关于“996”的观点,批评声源源不断;但是“我们缺的是实话、真话、让人思考的话”。马云还说,为加班工资而“996”的人是很难持久的。

  与马云不一样的是,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在社交媒体上称:坚决反对“996工作制”。4月12日晚,他在微博中表示,员工每天不算路途,11小时工作时长,那恋爱,家庭,社交无暇,而这是生活的目的,还是为工作高价值的调节。另外,管理者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效率比员工加班更有价值。

  三六零公司董事长周鸿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用去强制员工去“996工作制”,强制肯定是没意义,时间长了很难有人长期坚持。优秀的人,自己上进的人你不谈加班他也会努力。怎么真正激发员工,从过去两年的经验看,就是内部孵化创新,如果我说一个业务给你,你当CEO,你带团队,给你20%-30%的股权,有没有干劲,肯定有干劲。

  媒体聚焦

  人民日报评论:崇尚奋斗,不等于强制996。崇尚奋斗、崇尚劳动不等于强制加班。苦干是奋斗,巧干也是奋斗;延长工时是奋斗,提高效率也是奋斗。因此,不能给反对996的员工贴上“混日子”“不奋斗”的道德标签,而应该正视他们的真实诉求。

  半月谈评论:“996工作制”本身就是一种令人费解的现象,一个明显违法的做法为何一直屹立不倒,甚至在基本的是非问题上还纠缠不清?原因恐怕在于其中关联的利益,以至于996的辩护者们即使面对大多数人认可的常识都拒绝承认。996不是奋斗的代名词,它更多涉及法律与利益层面的问题。

  光明网:不要让 “996工作制”成了职场明规则。除了工时协商机制等高阶要求之外,最迫切的,还是企业层面的劳动定额和法律层面的过劳立法。总之,人不是定好闹钟的机器,享受生活与享受工作,是须有体制机制保障的美好生活刚需。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杨晓波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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