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委原副秘书长王新华犯受贿罪获刑三年

2017-03-30  A+ A-

3月29日,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泰州市委原副秘书长、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主任王新华(正处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宣判被告人王新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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