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定:“车牌竞价”收入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2019-03-02  A+ A-
  新华社天津3月2日电(记者周润健)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车牌竞价”收入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办法指出,竞价收入资金作为公共资金,其收缴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并缴入市级财政国库。竞价收入资金根据总量平衡、轻重缓急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年度支出总额不得突破竞价收入资金当年收入与上年结转之和。竞价收入资金应充分体现政府引导和调控作用,通过资金征缴和科学安排支出,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能源消耗和环境质量等问题,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体现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办法明确,竞价收入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补助公交车辆更新购置;支持公交设施建设、轨道交通建设,支持交通拥堵治理和改善项目;补助公交、地铁票价优惠,公交行业综合补贴;其他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

  为了对竞价收入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对竞价收入资金进行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对取得的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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