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7-06-30  A+ A-
  新华网北京6月30日电(于子茹)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主要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诉前程序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从立法上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予以明确。

  试点期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决定》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2015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中,超过75%的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

  “经过试点实践证明,诉前程序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充分调动了其他主体适格保护公益的积极性,促进了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主动性,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肖玮说。

  肖玮表示,《决定》继续对此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民事公益诉讼中,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给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带来了新的任务与重大发展机遇。”肖玮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深入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各级检察机关的督促指导,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努力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新成效。

分享到:

电脑版

Copyright@2008-2018 中华通讯社-中华在线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