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得茫然、输得糊涂”,裁判文书如何以理服人

2018-07-15  A+ A-

  今年1月份,“快播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评为北京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图为2016年9月13日“快播案”庭审现场。新华社发

  【法眼观天下】

  “官司打输了,可我真不明白为什么输了。”

  “判决书写得根本看不懂。”

  “法官为什么这么判?”

  …………

  长期以来,我国裁判文书中“不愿说理”“不善说理”“不敢说理”“说不好理”等问题较为常见。面对一纸“干巴巴的”判决书,很多当事人往往会“胜得茫然、输得糊涂”。

  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先后提出“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改革纲要”中也确立了“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具体任务。

  “要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尤其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要更加充分释法说理,切实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谈及深化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时曾如此强调。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推动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首个系统性规范文件。《意见》提出,裁判文书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和讲究文理,并从审查判断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说理要求。

  “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当前,一场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正向纵深推进。

  1、“七错”裁判文书引关注——避免文字性差错是底线要求

  【案例】去年11月份,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一份“七错”裁判文书引发公众关注。这份裁判文书是东安县法院去年4月份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只有一页纸、几百字,却出现7处书写差错,包括地名、姓名、性别。其中,两处把“东安县”写成“东这县”,把两名被执行人的名字反复写错,把性别“女”写成了“吕”,“身份证号码”写成“身份号码”。此事被曝光后,相关责任人员分别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程序层面的说理是最基本的说理,如果裁判文书说理出现当事人姓名、性别、地址、申诉事项等错误,表面上是文字表达和写作的问题,实质上是涉及司法公平正义的基础性和底线问题。”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赵朝琴认为。

  在我国,裁判文书主要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以及通知书等。近年来,有关裁判文书出现文字性差错的例子并不鲜见。同样是在去年,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的两份裁判文书被发现出了“低级而离谱的错误”。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云梦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竟认定被告、原告同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案判决后,被告一直没有赔付赔偿款。在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通知书里,却写着原告要赔偿被告损失,让人啼笑皆非。

  “判决书都出现笔误,那法官判案能认真吗?”很多人发出疑问。

  今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反复发生的紧急通知》指出,个别法院个别裁判文书存在明显低级错误,反映出个别法官工作作风不严谨、工作态度不扎实、职业能力有欠缺,也集中反映出有些法院裁判文书审核把关机制不健全、文书上网管理制度有疏漏、信息化应用程度不高。《意见》此次提出,裁判文书应“语言规范,表达准确”,并提出对瑕疵裁判文书进行通报批评。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瑕疵裁判文书大都是在公开上网后被发现存在问题的。当前,我国已建成全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裁判文书一律公开上网。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知名度”越来越高,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面临的公众检视压力也将与日俱增,让法官不得不谨慎撰写判决,“奇葩文书”将越来越没有藏身之地。

  2、“诗意判决书”走红——用语既要规范也要有个性

  【案例】“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这段文字来源于2016年6月江苏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

  在处理一对夫妻的离婚官司时,法官在判决书中使用了诗意化的语言,根据夫妻双方感情状况,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

  这份判决书“走红”后,人们褒贬不一。有人认为判决“很到位,很专业,很人性”,也有人认为,判决书应使用法言法语,“法官不应该把居委会大妈的事儿给干了”。

  “裁判文书属于国家法律公文的范畴,具有法律和写作的双重属性”,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表示,“法律属性”内在地要求相对统一性和规范化,而“写作属性”少不了灵活性和个性化。

  对于裁判文书说理的行文,《意见》此次规定,应当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精炼,裁判文书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系列文书样式的技术规范标准等。同时,为了避免说理“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现象,《意见》又作了灵活性规定,如法官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选择采用附图、附表等表达方式,必要时可以采用适当的修辞方法增强说理效果,同时规定应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

  3、为人诟病的“彭宇案”判决书——逻辑推理至关重要

  【案例】2007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引发轩然大波。该案法官在判决书中的论证引发广泛质疑,如判决书中提到,“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一时间,“救人反被诬”“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等说法流传甚广。尽管事后彭宇本人也承认自己撞了人,但是案件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已很难挽回。

  针对“彭宇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早在2014年回答记者提问时就曾表示,“从一审的证据看,彭宇确实与原告发生了碰撞,一审判决在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上并无错误,在审理结果上也并无不当,但为何会引起争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审判决没有正确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推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进行推理、作出判断,一是一定要结合既有证据全面综合考量,二是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与社会的善良风俗结合起来。”该负责人强调。

  “裁判文书离不开三段论,具有很强的逻辑性。”赵朝琴指出。司法实践中,说理不充分、说理不当甚至说理错误的问题较为突出。有的法官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之类的表述;有的只是简单罗列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理由和结果“两张皮”;有的本应大书特书的理由部分,法官往往惜墨如金、简略粗疏;有的论证看似环环相扣、逻辑严密,但却违背常理、站不住脚。

  著名法学家王利明认为,欠缺说理的判决导致一方或双方都不相信该判决是公正的,甚至出现无休止的缠讼、上访,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包括对整个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损害。

  4、“说不好理”原因何在——内外因并存

  “很多判决书别说当事人看不懂,就是法官也很难弄明白。”北京实现者律师事务所专家委员会主任周恺深有感触。

  周恺此前长期担任天津高院法官,平时接触二审案件比较多。他告诉记者,有的案件的判决书“像流水账一样”,把案件中各种材料堆砌在一起,真正到了说理的部分,反而非常薄弱,且都是套话、程式化的东西。

  周恺把这类文书叫作“堆砌文书”。他认为,这是由于文书写作的评判标准产生了偏差,“大家认为比较繁杂、材料堆砌得多的文书才是好文书,造成大家都朝这个方向努力”,“裁判文书求长、求多,有的长达几十页、上百页,实际上说理并没有改善”。

  “规范不等于僵化,能写出情理的文书才是好文书。”周恺指出,“说理最终靠的是法官,而现在对法官的束缚太多,要认可法官的自由度,不能一个人写八个人来改。”

  赵朝琴则认为,当前裁判文书说理不强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制度层面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系统地加强说理、规范说理的制度机制,理由说与不说、说多说少一个样,再加上工作压力大等因素,法官说理的积极性与说理的效果肯定会受到影响。法官也容易‘趋利避害’,说理太多,反而容易暴露出一些问题”。

  总体来看,造成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的原因很多,既有“人的问题”,即法官个人素质与责任心等原因,也有裁判文书制度以及相关司法制度的设置原因,还有传统法文化的影响。如,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使用判例法,法官的判决具有“造法”功能,其判决书有可能成为先例,被其他法官在判决中援引遵循,这激发了法官们写作经典判决的动力。我国不存在判例法传统,法官们写作经典判决的动力也因此不足。

  5、说理不是广撒“胡椒面”——坚持繁简适度

  当前,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一些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在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法官人数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一线法官承受着巨大的办案压力。

  “司法实践中,95%以上的案件都是程式化的案件,案情比较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没有太多的说理要求。剩下5%的案件,案情比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则需要法官着力进行说理。”周恺对记者表示。

  《意见》此次充分关注有限司法资源与多元司法需求的冲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裁判文书对不同受众的说服效果。《意见》明确,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等,裁判文书应当强化释法说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等审理的案件以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是诉讼各方争议不大的案件等,可以简化释法说理。

  “‘说理支出’不是广撒‘胡椒面’,而是有重点地‘聚焦’,真正地把需要说的理说透讲明,不需要说的理绝不‘无病呻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不久前撰文指出。

  6、推动法官“愿说理”“善说理”——建立评价、考核机制

  历史上,我国不乏经典的判词。近年来,一些优秀的裁判文书,如“无锡冷冻胚胎案”“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山东于欢案”等案件的二审裁判文书,也引发关注和好评。今年1月份,北京高院评选出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其中公众熟悉的“快播案”“狼牙山五壮士案”等案件裁判文书均入围,“快播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因“层次分明、逻辑清晰、论证严密、说理透彻,且展现出法官在应对社会治理难题时的理性、审慎、自信与担当”,获得一等奖。

  《意见》此次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统一裁判文书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定期组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评查活动,评选发布全国性的优秀裁判文书。《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的制作和释法说理确立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法官业绩档案。

  “说理问题不仅是写作问题,更是法律问题。裁判文书进行释法说理的素材来自于审判过程,说理的过程就是对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过程的再现和分析,而不是法官生编硬造的结果。”赵朝琴认为,通过裁判文书质量评价、业绩考核等机制,可以为法官提升说理水平提供指引,也是增强法官职业荣誉感的有效方式。

  “如果把公正的判决比作一份合格的司法产品,那么裁判文书说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份产品的质量和性价比。”李少平表示,裁判文书说理是人民法院从内部增加的、倒逼司法公正的“加压器”,是以“让人感觉到的方式”来呈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载体。(记者 靳昊)

分享到:

电脑版

Copyright@2008-2018 中华通讯社-中华在线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