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法
恒强公司质疑韩城市人民法院 “阴阳判决”司法公正性引发关注
202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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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强公司)
对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决提出公开质疑,该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性的高度关切,一场围绕司法公信力的讨论就此展开。
当事人
燕某
曾
在
恒强公司任职,
200
5
年离职后,私自挂靠恒强公司及其他企业承接工程业务。
200
8
年,恒强公司终止与
燕某
的挂靠关系,然而
燕某
在挂靠关系终止后
仍以恒强公司名义活动。
2011年,他擅自私刻恒强公司印章,与汉钢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恒强公司并未参与该合同的履行与结算过程。
201
2
年,
在其工程推进期间,恒强公司未向燕某出具任何授权委托,更无和供货商签订任何合同协议的情况下,
燕某
拖欠供货商货款,债务金额高达
1493000元
。
原告仅凭燕某私人欠条,将燕某与恒强公司
一同诉至韩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判定
燕某
承担欠款责任,驳回了对恒强公司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该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已从燕某账户划扣款项
3万余元。然而,本已尘埃落定的案件却另起波澜。
2015年初,恒强公司
在网络上
检索案件资料时发现
“阴阳判决”现象:
一审判决后
实际送达当事人的判决书
明确
判定恒强公司
不
承担付款义务
,
而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却与之相反
,
判定恒强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明显
套用其他案件模板。
“阴阳判决
书
”
出现后,原告借机上访,韩城市人民法院竟于
2015年6月17日,以该判决事实不清为由,启动再审程序,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条件只有一个,判决确有错误。而韩城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明显与法律相悖!此次立案判决与原一审判决完全相同,原告上诉至渭南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第三次判决韩城恒强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内容与原告诉求不符,原告诉请是要求恒强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并没有诉请要求恒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韩城市人民法院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恒强公司指出
韩城市人民法院第三次
判决书存在多处关键事实认定错误。原告所提供欠条并非公司出具,欠条上加盖的
“材料专用章”属于内部章,依法不具备对外效力。
并且
证人薛
某
证实,该印章是原告私自
偷
盖,且
为
燕某
私刻。法院错误适用表见代理规定,认定燕
某
行为代表恒强公司。事实上,
燕某
早已离职,未获公司任何授权,其与原告的交易系个人行为。
在此事件中,恒强公司不仅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是在为司法公正发声。韩城市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构,出现
“阴阳判决”这一严重问题,引发外界对其内部审判流程严谨性与监督机制有效性的质疑。此类失误不仅损害了恒强公司的合法权益,更可能破坏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对法治社会的根基造成冲击。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关系到每一个公民和企业的切身利益。此次事件为司法系统敲响警钟,相关部门有必要全面审视审判机制,加强监督与管理,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裁决,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前,该事件已引发广泛热议,社会各界期待韩城市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回应,后续进展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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