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文章:炒作无效“和约”完全是自欺欺人

2021-06-10  A+ A-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题:炒作无效“和约”完全是自欺欺人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杰

  最近,民进党当局勾连境外学者妄称“台湾地位未定论”。此种鼓噪不仅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2758号决议中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的规范性内涵相冲突,完全是自欺欺人。

  首先,“旧金山和约”就是一份无效的条约。1951年9月8日,美英等国召开所谓“对日和会”,签署包含“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之所有权利和请求权”等内容的“旧金山和约”。但中国政府并未参加,且在“和约”签署后,中国政府即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依据国际法惯例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旧金山和约”无权处置台湾主权归属等任何涉及中国作为非缔约国的主权权利和领土,即便作出规定,也是非法处置中国领土主权,不具有任何国际法效力。因此,援引这样一份非法条约来证明自身的“合法地位”,这样“脑洞大开”的论证逻辑实在是让人匪夷所思。

  其次,所谓“日台和约”不能作为“中华民国”具有代表中国合法地位的证明。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发表,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1978年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署,确认“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既然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何来“中华民国”作为中国合法代表之说?

  最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的规范性内涵来看,“中华民国”具有代表中国的合法地位之说同样站不住脚。

  联合国大会于1971年通过第2758号决议,该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在此基础上,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决定“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决议既然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并在此基础上驱逐了“蒋介石的代表”,这就表明,台湾不言而喻地是中国的一部分,而不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存的另一个“政府”。为了避免制造“两个政府”,从而导致制造类似“两个中国”的问题,决议刻意避免在任何地方提及“中华民国”,而是用“蒋介石的代表”来称呼,反映的正是同一意图:驱逐的是个人或集团的代表,而非任何国家或政府性质的代表。而一经驱逐“蒋介石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即当然而全面地成为了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如果认为台湾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存的另一个“政府”或“国家”,那就既不存在“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的问题,也不存在驱逐“蒋介石的代表”的问题。所以,在中国只有唯一合法代表的前提下,何来“中华民国”作为中国合法代表的问题?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就意味着,中国只有一个并且是不可分割的。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一旦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当然就意味着不可能再有“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任何“位置”。民进党当局和别有用心人士混淆视听、误导舆论,企图用一些似是而非、站不住脚的理由,挑战一个中国原则的事实和法理基础,注定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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